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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现象不容忽视

    
  出处:正义网
    未成年人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后备军,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我国社会进步和建设事业的兴衰成败。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重庆市大足县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犯罪比较突出,直接影响着人民生活工作的安定和未成年人自身的健康成长。因此,深入剖析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犯罪原因,探讨预防对策,已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 

    一、犯罪的特点 

    1、发案呈上升趋势。2002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4件5人,起诉4件5人;2003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6件7人,起诉6件7人;2004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16件33人,起诉12件23人。(以下数据按起诉人数统计) 

    2、低龄犯罪比较突出。从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结构上看,犯罪嫌疑人年龄普遍偏低,年龄在14至16岁之间居多,共计有32人,占91.4%。 

    3、涉案罪名集中,侵财犯罪尤为突出。共涉及五个罪名,分别为抢劫、盗窃、强奸、故意杀人、贩卖毒品。其中以侵财犯罪尤为突出,涉嫌侵财犯罪有30人,占85.7%,抢劫罪为发案率最高的罪名,有29人,占82.9%。 

    4、犯罪暴力倾向突出。为达目的,不少行为人动辄就采用暴力,不计后果。如:2002年2月12日下午2时许,犯罪嫌疑人胡某缴约唐某(女)到一闲置的灶屋玩耍,由于胡知道唐右腿有烫伤,便提出要看唐的伤口。当唐将外裤脱至大腿时,胡提出要与唐发生性关系,唐不从,提出告胡之意,胡遂用手卡唐的脖子,并将屋内的电线反复缠系在唐的脖子上,致唐窒息死亡。 

    5、结伙作案突出。一些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平常与他人关系不错,经常一起玩乐,容易相互影响,其中一人有犯罪意识,就可能形成结伙作案。结伙作案共计有26人,占74.3%。 

    6、犯罪的突发性、偶然性强。犯罪嫌疑人初犯、临时起意犯罪的占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经教育后,认罪态度普遍表现较好,具有悔罪表现。 

    二、犯罪原因 

    1、法制观念淡漠,自身"免疫"能力差。一些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法制观念淡薄,是非标准模糊,适应社会的心理素质差,受拜金主义思想影响,心态失衡,盲目攀比、贪图享乐、受慕虚荣,为满足私欲,无钱就施抢或行盗,他们中多数对自己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以为然,对因其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表现得也较为漠然。 

    2、受社会上不良风气以及腐朽思想和不良网络文化的影响。有部分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由于受网络影响,痴迷网络游戏,为了玩乐,不惜铤而走险。如黄某抢劫案中,黄自制力较差,好奇心强,迷上网络游戏而不能自拔,但在经济上又未独立,没有经济来源,为了玩乐,五次伙同他人抢劫其他学生的小额现金,每次抢劫得手后均用于网络游戏。此外,一些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受黄色影、视、刊物的腐蚀和侵害,不能抵御性的诱惑,萌发尝试、模仿的念头,从而走上强奸犯罪道路,较典型的如王某某强奸案。 

    3、学校管理松驰。一些学校教育偏位,管理松驰乏力,学校和教师抓学生的品德素质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够,抓日常管理措施不硬,重学绩、轻素质,片面追逐升学率,放松了德育教育、法制教育工作。有的教师育人方法单一,未能注重学生的心理问题,缺少心理疏导的措施和方法。个别教师不负责,对学生抽烟、打牌、旷课等不良行为疏于管理或不能及时制止。如曹某抢劫案中,曹是一名在校学生,其父去世后,其母改嫁,曹随爷爷一起生活。曹反映在学校没接受过法制宣传教育,其父死后,他多次逃学,学校一直疏于管理,从没过问,以致他在社会上越滑越远。 

    4、家庭教育和监管的力度不够。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长是孩子的监护者和教育责任人,家庭结构失调、家长不良言行的熏染以及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未成年犯罪的重要原因。一些家长只顾忙于找钱,对孩子关心不够。个别家长长期赌博,与孩子沟通交流较少,对孩子的思想动态、接触的大众媒介、生活的社会环境缺乏了解和监督。此外,夫妻不和、长期吵闹,夫妻离异也给孩子的健康成长带来负面影响。如刘某、覃某抢劫案中,刘某父母离婚,其父母均不管刘,年迈的婆婆、爷爷很难对刘实施有效监管。而覃之父长期忙于在外驾车挣钱,因家中只有一子,其母对其过分溺爱,忽视对其家庭教育,这些给二人的健康成长带来不良影响,以致二人结伙走上抢劫杀人的犯罪道路。 

    三、预防对策 

    为遏制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犯罪的上升态势,为其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特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1、进一步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思想和法制教育。中小学校应进一步强化对学生的理想、道德和法制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风气及社会丑恶现象的引诱和侵害。法制教育内容要有针对性,重点是针对未成年人多发的违法犯罪对学生进行教育,让他们知道什么样的行为是违法犯罪,以及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使其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抵制犯罪。同时,应进一步落实对学生的日常管理措施,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和约束学生的行为,摒弃重学绩、轻素质,重升学率、轻德育的陈腐观念,对差生应进一步加大德育教化的力度,切忌简单采取放任、排挤、甚至开除学籍的做法。 

    2、进一步强化家庭的监管力度。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教师,其言行对孩子的成长至关重要。因此,家长应加大对孩子的家庭教育力度,认真履行好监管职责,处处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对孩子应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爱心,多与孩子沟通交流,密切掌握孩子的思想动态,并予以正确引导,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同时,家长应积极监督孩子接触的大众媒介、生活的社会环境,对孩子交友应积极引导,认真甑别,防止受有不良习气朋友的影响。 

    3、进一步加强学校与家庭、司法机关与家庭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形成监教合力。学校进行教育时,应将教育计划通知家长,家长应结合学校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同时,学校、家长应共同加强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擅自外出夜不归宿或脱离监管的,学校、家长均应及时查找,或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对有一般违法违纪行为迹象的,如旷 课、观看淫秽物品,参与赌博、打架斗殴、盗窃、向他人索要财物等,家长与学校均应及时制止。司法机关要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帮助其提高法律意识,使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发挥积极作用。 

    4、治理校园周边环境,扫除社会污染源。公安机关应加强对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的工作。文化管理部门应加大对录像放映厅、电子游戏厅、营业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的管理力度,禁止在校园附近开设上述娱乐场所。录像放映厅不得有宣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应进入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5、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精神,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司法机关应进一步坚持和落实青少年维权工作及定期向在校学生上法制课等活动,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在校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积极做好预防犯罪工作。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能不捕不捕,能不起诉的不起诉,能判缓刑的判缓刑,给犯罪的在校生创造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并帮助他们重新回到学校,接受学校的教育,完成学业,成为社会有用之才。在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应当充分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其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防止其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强化帮教措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经改造回归社会后,协助有关单位为其学习、就业创造条件,努力使其成为对社会的有用之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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